政法学院院务公开制度

发布者:政法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:2019-03-19浏览次数:90

为了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,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意识,提高学院科学管理、依法治院的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增强决策的透明度,更好地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《黄冈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》的通知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建立院务公开制度,其内容如下:

第一条 院务公开是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师生员工应有地位和合法权利,调动各方面积极性、主动性,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、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。

第二条 在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下,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和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,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,不断完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。

第三条 院务公开指把学院的中心工作、工作难点和群众关注热点向师生员工公开,努力做到政策公开、过程公开、结果公开。

第四条 推行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,以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,围绕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、依法治院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,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,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,以真实、公正、廉洁、勤政为基本要求,建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工作机制,树立廉洁、高效的办事形象。增强工作透明度,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,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,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学院的改革、发展和稳定。

第五条 推行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:

1.依法公开。院务公开应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。坚持制度公开,政策公开,财务公开,办事程序公开,结果公开等原则,

2.真实公正。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,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。

3.注重实效。要从学院实际出发,突出重点,讲究实效,不搞形式主义。

4.有利监督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,让职工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,了解有关政策,了解有关事情真相。

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,认真组织实施。

第七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:

1、学院的办学思想、有关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、发展规划、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,包括教学计划、科研计划等;

2、学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;

3、院内重大人事变动;

4、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考核评优、职称晋升,年度教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教职工考核结果;

5、选派人员进修,参加学术交流等工作程序及结果;

6、年度财务预算、财务支出总结及各项重大支出、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、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和教师年终分配情况等;

7、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、预算及质量验收结果以及审计等情况;

8、院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;

9、学生各项评优结果、助学金、奖学金和各类困难补助的评定结果,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发展学生党员等情况;

10、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,领导干部民主评议,党政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,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。

第八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形式:

    1、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通报相关院务;

    2、在院务公开栏公告;

    3、在扩大的党政联席会上通报;

    4、在校园网、学院网公布;

第九条、院务公开的渠道:

1.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,视具体问题,邀请学术委员会成员、工会、教研室、办公室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会等列席;

2.在教职工大会上,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向教职工述职并接受考核;

3.发挥工会、团总支、学生会等的作用,通过他们公开师生员工关注的有关情况;

4.利用等学校新闻媒介宣传学院工作;

5.利用学院主页、橱窗公开学院工作;

第十条、院务公开的监督:

1、学院党组织要主动配合行政领导严格审查应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,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,保证院务公开工作的质量。

2、学院党政领导要强化民主管理意识,充分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,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、建议和批评,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,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。

第十一条、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二条、本条例由学院党政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九年三月